內政部營建署為改善住宅安全、提高居住品質,訂立專法、明訂申請流程與條件,透過簡化程序、提供容積獎勵與稅賦減免,鼓勵民間自主重建。相較於都更程序,危老條例提供更簡便的方法促進老舊建物的重建。
危險:
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法通知期限拆除、逕予強制拆除之海砂屋、震損屋。
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老舊:
1.屋齡30 年以上,無電梯,耐震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者。
2.屋齡30 年以上,有電梯,經耐震能力評估未達一定標準,且詳細評估判定改善不具效益者
依據過去實務執行經驗,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因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居民自主
及經濟弱勢地區重建經費籌措困難及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之機制等原因,致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推動重建不易,
缺乏政策誘因,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1.容積獎勵:獎勵上限為基準容積1.3倍或原建築容積之1.15倍。
另危老條例
(1)施行後3年內(109.5.9):申請得再給予基準容積10%之獎勵。
(2)施行後第4年:給予基準容積8%之獎勵。
(3)施行後第5年:給予基準容積6%之獎勵。
(4)施行後第6年:給予基準容積4%之獎勵。
(5)施行後第7年:給予基準容積2%之獎勵。
2.稅賦優惠: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房屋稅最高減半徵收12年。
3.貸款優惠:不受銀行法放款融資比率限制。
4.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戶最高新臺幣350萬貸款額度,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計算,郵儲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第4年起停止優惠利率及利息補貼,由借款人即受補貼者與承貸金融機構重新議定利率。
5.放寬建蔽率及高度限制:依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住宅區範圍內依本條例申請重建者,建蔽率放寬至 60%。連結如下:(https://outlaw.kcg.gov.tw/NewsContent.aspx?id=1822)
項次 |
類型 |
危老條例 |
都更條例 |
1 |
基地條件 |
無限制。 |
須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
2 |
容積獎勵 |
上限1.3倍基準容積 或1.15倍原建築容積。
(1)施行後3年內(109.5.9):申請得再給予基準容積10%之獎勵。 |
上限1.5倍法定容積 或0.3倍法定容積+原建築容積。 |
3
|
申請期限 |
116年5月31日止。 |
無時效限制。 |
4 |
同意比例 |
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 |
採多數決,詳同意門檻請參考都更條例。 |
5 |
申請程序 |
經評定符合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後,提具重建計畫報核,主管機關於60日內審查完竣。 |
公開展覽、公聽會、聽證會、審議、核定公告等,程序冗長。 |
6 |
分配機制 |
協議合建。 |
權利變換、協議合建。 |
7 |
稅賦優惠 |
有。 |
有。 |
不可以,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補助規定,欲申請補助需先填補助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上勾選評估機構,由工務局審核通過後,始可受理補助經費。自行找結構、土木、建築公會做結構初評者,不符合此申請程序。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自核准重建之次日起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180日為限。
舊有合法房屋認定可以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處索取舊有合法房屋申請書填寫並檢附相關證明。
在都市計畫內若為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應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辦理。連結如下:(https://reurl.cc/31AzNM)
建築執照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當時之建築法令規定。
如無使用執照,須填寫申請書,向本市工務局建管處三課提出申請。
1.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1)房屋稅籍證明
(2)建物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6)自來水或電費設表證明
(7)戶口初次設籍日期證明
(8)建築執照
2.現況照片
3.身分証正反面影本
4.分區使用證明(都市土地)或地籍登記簿謄本(非都市土地)。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本條例第四條申請案件之日起30日
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30日為限。 前項申請案件應予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補正
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應於申請人補正後15日內審查完 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前二項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准;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依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公告評估機構可上內政部營建署/主題專區/危老重建專區查詢。連結如下:
1.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部分,應有合法建築物過半數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如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改為檢附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合法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以申請評估作業。
2.申請重建計畫部分,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100%)同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辦理重 建。
業務單位 |
電話 |
受理項目 |
都市發展局 住宅發展處二股 |
07-3368333 #2652 #3532 |
1.重建計畫送件受理 2.危老容積獎勵審查及核准 |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
07-3368333 #3248 #3249 |
1.合法建築物認定。 2.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補助 3.原建物容積認定 4.建照及使照核發 |
文化局文化資產中心 |
07-2225136 |
非具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認定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07-7410141 |
稅務資訊 |
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 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未達乙級,安全評估係數R>45分)。
3.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建物所有權人可透過向文化局文資中心(聯絡方式:07-2225136)函詢方式確認。填妥申請表格並附上現況照片、建築物權狀、使照等。或是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都市更新學會(聯絡方式:07-2010011)協助辦理。
1.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2.若屬都市計畫發布前建造完成無使照者,須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處申請核發合法房屋證明。
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收集建築物各項履歷資料(如梁柱參數、混凝土強度等),至現場勘檢。
申請補助:經市府工務局審查資格後轉交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技師公會辦理。
不申請補助:民眾自行洽公會辦理。
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認定屋齡方式如下:
1.領有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2)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3)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訂證明、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4)其他證明文件
建築物耐震能力 「未達一定標準」,係指耐震評估結果為初步評估乙級。而「未達最低等級」 即初步評估未達乙級。
另「改善不具效益」,係指先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為乙級,再經詳細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者。
初步評估等級 |
說 明 |
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 |
甲級 |
尚無疑慮 |
R ≦30 分 |
乙級 |
尚有疑慮 |
30 分 ﹤ R ≦45 分 |
未達乙級 |
瀕 危 |
R﹥45 分 |
依據危老條例辦理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分為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若 初步評估「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未達乙級(R值>45),或屋齡30年以上無昇降設備且初步評估為乙級者(30<R<=45),即符合重建資格。惟屋齡30年以上經初步評估為乙級(30<R<=45)且有昇降設備者,才須再進行詳細評估。另現行耐震初評結果依構造類別採「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及「評估分數」兩種方式表現;「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值越高代表耐震能力越差,反之評估分數越高代表耐震能
力越好。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鋼構造及輕鋼構建築物分數係採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 之表現方式,評估結果分數越高越危險。而木構造、磚構造建築物分數係採評估分數之表現方式,評估結果分數越高越安全。
構造形式
評估基準 |
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建築物 |
鋼構造及輕鋼構建築物 |
木構造 建築物 |
磚構造 建築物 |
甲級 |
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30 |
評估分數≧70 |
||
乙級 |
30<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45 |
70>評估分數≧55 |
||
未達乙級 |
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45 |
評估分數<55 |
經單棟1/2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可就單棟範圍申請耐震能力評估。至於同一使照建築物,若因地籍或結構相連無法分割,須一併納入重建計畫範圍一併申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公布日為106年05月10日。
重建計畫之申請至民國116年05月31日止。
可以。容積移轉並非容積獎勵, 其立法精神類似補償概念,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文化資產等限制開發之土地容積移置可開發地區使用,但仍須依循容積量體評定機制,按「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危老條例第十一條,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之案件,若符合危老條例資格,可自行整合達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後,擬具重建計畫申請並撤回原都更報核案件。
按「危老條例」第5條已明定依本條例規定重新申請重建時,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自無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
有限制,只要適用危老條例所指「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屬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並符合「危」或「老」條件。惟建築用途仍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
依危老條例第3條第3項「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81條、第82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3年 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之規定申辦時,因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3款規定「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故其建築法令之適用得依內政部84年4月21日台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及87年7月2日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附會議紀錄原則辦理。連結如下:(https://reurl.cc/nVa3Y6)
可以,依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合法建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訂定; 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納之保證金=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0.45×申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由內政部106.8.1台內營字第1060811278號令訂定發布,連結如下:(https://reurl.cc/A1Wx38)
獎勵項目 |
獎勵值 |
獎勵條件 |
1.三年內時程獎勵 (至109.05.09) |
8% |
危老條例針對符合為老條件,且於三年內(109.05.09前)申請危老重建者,再給予10%的 (1)施行後第4年:給予基準容積8%之獎勵。 |
2.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 |
10% |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
3.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適用範圍 |
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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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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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地退縮建築 |
8~10% |
1.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2.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
6.建物採耐震設計 |
2~10% |
取得耐震設計標章: 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者: 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
7.綠建築 |
2~10% |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10%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8% 三、銀級:基準容積6% 四、銅級:基準容積4%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2% |
8.智慧建築 |
2~10% |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10%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8% 三、銀級:基準容積6% 四、銅級:基準容積4%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2% |
9.無障礙環境設計 |
3~5% |
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5%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者: 第一級:基準容積4% 第二級:基準容積3% |
10.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 |
5% |
協助取得級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
1.地價稅: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
2.房屋稅: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重建前建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持有重建後建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
轉者,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重建期間:地價稅自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
重建後:地價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年起算。房屋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月起算。
重建期間 免徵地價稅 |
起造人向工務局申請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由工務局轉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依法辦理。 |
重建後減半徵收地價稅及房屋稅 |
起造人填寫申請書向稅捐處辦理。 |
延長減半徵收 房屋稅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逕行核定,免由起造人申請。 |